院发〔2010〕10号
学院教学督导评估条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我院教育教学的宏观指导和管理,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确保我院有关教学政策、规定、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,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的先进经验,推动学院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,制订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。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的任务是:对学院教学管理部门,对系(部)的教学管理工作、教学质量、专业建设、课程设置进行监督、检查、指导和评估,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、政策、法规和我院教学政策、规定、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。
第三条 教学督导评估的基本原则:
一是监测性原则 教学督导主要是监测教学过程,不取代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系部的工作,从更深更广的层面上了解教学过程的真实情况,发挥督导与指导作用。
二是客观性原则 对学院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公正、真实、准确、科学的反映。
三是反馈性原则 将督导中发现的经验和问题及时与相关教师或部门反馈沟通,向学院领导报告,提出推广和改进意见,为全院教学改革提供决策依据。
四是创新性原则 要以学术为背景,鼓励和支持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的创新。
第二章 教学督导的机构和职能
第四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行使教学督导职权。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一人,副主任、委员若干人。院长任主任,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主任,委员采用聘任制,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,每届任期一年。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室,属学院内设机构,由院长主管,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协管。
第五条 教学督导室主要职能是:
(一)制订教学督导评估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。
(二)制订教学督导评估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。
(三)对我院学科建设、专业和课程设置、教学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(四)对全院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提供决策咨询。
(五)对教学管理、课堂教学质量、教师授课质量进行评估。
(六)开展教学督导评估科学研究。
第三章 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和待遇
第六条 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忠诚于党、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、忠诚于湖南民族职业学院。
(二)有较高的政策水平,熟悉有关教学方针、政策、法规、措施。
(三)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同等职称,学术水平高,有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,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,教学经验丰富。
(四)深入实际,身体健康。作风正派,实事求是,敢说真话。
(五)热心教学督导评估工作,在教育教学中进行更新、改革、探索并取得成果,能积极发现并勇于接受教育教学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,推动我院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。
第七条 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的权利:
(一)列席学院和被督导单位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。
(二)要求被督导评估单位提供与督导评估等事项有关的文件,并汇报相关工作。
(三)对被督导评估工作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。
(四)可随时听课和抽查各任课老师的教案。
(五)向被督导评估的教学单位或教师通报督导结果,提出意见和建议;向学院有关部门和学院党政领导报告督导评估结果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(六)参与年度教师教学工作和系部教学工作的测评。
第八条 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的待遇:
(一)委员会委员每周听课不少于6节,以听课记录为凭。已经退休的委员每听一节课可享受同等技术职称老师相同的课酬;在职的委员每听一节课可享受同等技术职称老师相同课酬的五折。
(二)听课节数由纪检监察处查实并统计后报财务处。
第三章 教学督导程序
第九条 教学督导评估分综合教学督导评估、专项教学督导评估、经常性检查和抽查,由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根据学院的教学工作安排组织实施。
第十条 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每年根据学院工作要点制订工作计划,并报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和院长审批。
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根据制订工作计划,选择适当的时间、方式通知被督导评估单位,被督导单位积极提供与督导评估事项有关的文件,并汇报相关工作。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对被督导评估单位进行现场调查。委员只是听课可不通知被听课的老师和单位。
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完成督导任务后,向被督导评估单位通报督导结果,提出意见或建议,与被督导评估单位协商改进措施。
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完成督导任务后,向学院党政领导报告督导评估结果,提出意见和建议,必要时向全院公布督导评估结果。
第四章 罚则
第十四条 被督导评估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学院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,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,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。
(一)拒不执行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的督导措施。
(二)以各种理由不配合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督导评估工作或阻挠、抗拒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行使职权。
(三)打击、报复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委员的。
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建议学院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,直至解聘。
(一)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;
(二)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(三)其他滥用职权的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二○一○年九月三十日
主题词:教学 督导评估 条例
送:院领导
发:各处室、系部
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0年9月30日